
- 交通事故后如何行使代位求償權
近日,為解決小交通事故中無責方遇到的理賠難,市交管局聯合市保監局推出機動車損失險代位求償機制。即遇有全責方怠于賠償無責方的情形時,無責方如購買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可通過自己或對方的保險公司先行獲得賠償。
新機制的實施過程中,車主及保險公司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法定權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代位追償或權益轉讓,是保險標的因第三者的責任發生保險事故而導致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我國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該機制之所以需在車輛損失保險的范圍內予以賠付,是因為車輛損失險的設立目的是使被保險人的財產在受到意外損失時,能夠及時得到補償,以轉移和分散風險。故無責方被保險人可基于車輛損失保險向己方保險公司主張先行賠付。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在支付賠償金的范圍內亦獲得代位向責任方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求償后再私了或無效
實踐中,在交通事故損失的處置上,雙方當事人可就賠償金額進行協商,無責方可與責任方達成諒解,從而快速解決事故糾紛。
依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對于保險代位求償權采用當然代位主義,即保險公司履行了向無責方的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后,便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此時被保險人無權再自行處分其對第三者的債權。因此,當保險公司獲得代位求償權后,即使責任方與無責方隨后就賠償事宜再行達成一致,若未獲得保險公司認可,該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
無責方負有協助義務
無責方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償金后,法律還規定其需負有協助義務,即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包括能證明車輛損壞系第三者造成;能證明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該項義務,將會導致保險公司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全面行使代位求償權,甚至有可能因此無法追償賠款。因此,依照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有權扣減或者要求被保險人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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